规章制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第五条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安徽慈善宣传周”。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慈善组织依法成立慈善联合会等行业组织。

慈善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范,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第八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得的款物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使用本组织账户;

(五)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第十一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