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进行,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慈善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由秘书处管理,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签批基金会的支出,目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由池州学院财务处代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每年定期审定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下一年度业务预算计划等,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基金会财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银行账户变更须经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现金、银行存款和网上银行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二、建立现金日记账,对现金的收付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若账款不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非现金岗位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建立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网上银行管理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基金会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会计部对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审核后办理开通网银相关事宜。
二、为保证网上银行高效运行和资金安全,网上银行支付按权限进行管理且每月要进行对账。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在努力加大劝募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基金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积极稳妥、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基金会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收支预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制定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如项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基金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向理事会提交项目预算调整方案的申请,通过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基金会收入包括:
一、捐赠收入;
二、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理事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基金会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公益活动费用是指为了实现公益活动目标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的人员费用、办公费、交通费、通迅费、差旅费及其它运行经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宣传资料费及其它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必要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公益活动费用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受赠方根据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待基金会相关领导签批后,理事会秘书处将捐赠资金按程序划转,划转至池州学院的款项按照项目协议和池州学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和监督。
经基金会支出到池州学院的项目,审批权限如下: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经基金会支出到池州学院之外的项目,均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经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项目资金按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支出流程进行管理。
三、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捐赠款项,由校基金会将该捐赠款划转到学校财务处,学校根据学校财务总体预算对该笔捐赠款进行统筹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应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时,基金会可以依法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日常办公支出按发票金额据实报销。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包括: 接受票据单位名称,应为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开出的日期;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济业务内容要据实填写齐全,属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
三、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复核人签字。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票据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1年内有效。
六、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使各项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遵照《池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经费的支出,有捐赠协议及指定用途的严格按照协议用途支出。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通过理事长审批后,支出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收入总额的10%。
日常管理及筹资费用支出,由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再由财务人员审核报销。
第九章 票据管理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并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基金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项目申报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会通过学校财务查询系统对转至学校的各类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