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基金会的工作需要,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单位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XXX 专项基金。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基金会的《章程》,并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基金会理事会 进行授权,其工作内容和活动的开展,应该严格遵照授权,越权或超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授权,实行年度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九条 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如: 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XXX 专项基金。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基金会委派。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定期向基金会书面报告,执行大事请示报告制度。下列活动应事先书面上报基金会,待基金会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在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二)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需要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三)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业务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
(四)虽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将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五)以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基金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七)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凡对上、 对外行文、发函、签约的,只能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纳入基金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必须缴入基金会账户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