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发展基金会

规章制度

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暂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各界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方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实时查阅或复制所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四)基金会慈善项目信息等;

(五)基金会动态信息和相关新闻

(六)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二)按照捐赠方、受益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七条 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或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运用其他合法传媒途径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在本基金会网站、学校主要媒体、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 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及时梳理有效管理,提出信息披露建议,经基金会秘书处开会讨论并确定后予以对外公开。

第十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第十 本制度由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