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与受赠行为,保护捐赠方、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货币、实物等财产,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分为货币类捐赠和实物类捐赠、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形式由学校和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池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并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学校授权校基金会全面领导、协调、管理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校基金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第三章 捐赠类型及管理
第七条 捐赠资金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一)学生奖助类,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贫困学生。
(二)人才发展类,用于资助学校人才引进,教师出国留学,奖励在教学、科研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支持教师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专著出版与论文发表。
(三)学科专业发展类,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支持师生开展学术创新、支持在校学生创新实践及创业孵化项目,支持学生专项竞赛社会实践。
(四)校友文化类,用于培育校友文化、校友信息平台建设等专项活动开展以及校史馆建设等。
(五)校园建设类,用于校园基建、绿化等项目以及校园文化环境建设。
(六)有利于池州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应当由校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校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方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校基金会应当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方和校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
捐赠方与校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捐赠资产有指定用途的捐赠。
限定性捐赠在《捐赠协议》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配合校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并按要求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捐赠资产未提出限制条件的捐赠。由学校和校基金会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非定向捐赠项目,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捐赠方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 捐赠致谢
第十二条 学校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1.一次性捐资人民币500元及以上者,或价值等同的实物,颁发捐赠证书;
2.一次性捐资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校级基金项目命名权或有关冠名权;
3.一次性捐资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者,可以捐建(认捐)学校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校内景点等,并可以以捐赠方名称命名;
4.一次性捐资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者,可获得校内道路的命名权。
5.一次性捐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且达到某建筑物造价的5%,可获得某建筑物的命名权。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方姓名或者名称、捐赠项目等可在网站予以公布;对意义重大的捐赠,学校可以举行专门仪式,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对于提供捐赠的个人或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四)学校与捐赠者协商的其他致谢方式。
第五章 募集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募集奖励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上一年度捐赠奖励,学校不使用受赠货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是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含离退休教职工)募集的定向捐赠不予奖励;对募集的非货币类捐赠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内,学校各单位(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募集社会捐赠资金到账达人民币10万元的,按募集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关部门募集的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捐赠,募集奖励减半,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一)根据上年度社会捐赠资金的实际到账情况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获批的奖励资金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
(二)学校批准后,各单位(部门)在奖励额度内确定奖励名单和金额,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三)若捐赠项目分期到账,则根据自然年度实际到账情况分期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 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者接受捐赠。
第十九 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并影响学校声誉或者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财产的,或者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池州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解释。